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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指稱 (allegation)指由處長作出的、指訂明人士的行為屬本條例第17(1)(a)或(b)條所指行為的指稱; 研訊通知書 (notice of inquiry)指根據第4(1)條送達的通知書; 訂明人士 (prescribed person)指本地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 獲委任人 (person appointed)指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本條例第17條委任以主持研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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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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