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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3條

適用範圍

第3條

本規則適用於 —— (a) 根據本條例第17條進行的任何研訊;及 (b) 根據本條例第19條對上述研訊進行的任何重新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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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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