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處長安排進行本條例第17條所指的研訊,他須安排將研訊通知書送達有關的訂明人士,而該人士須列為該宗研訊的一方。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1條
凡處長安排進行本條例第17條所指的研訊,他須安排將研訊通知書送達有關的訂明人士,而該人士須列為該宗研訊的一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