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就研訊指定日期,與該宗研訊有關的研訊通知書須在該日期前的第30日或之前送達。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2條
凡就研訊指定日期,與該宗研訊有關的研訊通知書須在該日期前的第30日或之前送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