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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5條

裁判委員的委任

第5條

(1) 獲委任以主持研訊的人,須在一名或多於一名由處長委任的裁判委員協助下進行研訊。 (2) 在可能的情況下,在獲委任的裁判委員之中,最少須有一人在與有關的訂明人士相同的職位及同類型本地船隻方面,是具有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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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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