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獲委任以主持研訊的人,須在一名或多於一名由處長委任的裁判委員協助下進行研訊。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1條
獲委任以主持研訊的人,須在一名或多於一名由處長委任的裁判委員協助下進行研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