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研訊
第6條
(1) 在進行研訊的指定時間和地點,不論獲送達研訊通知書的一方、其他任何一方、任何曾申請成為研訊一方的人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人是否出席,獲委任人仍可着手進行研訊:但如研訊通知書已按郵遞方式送達有關的訂明人士,則獲委任人除非信納該通知書已按照第4(1)及(2)條的規定送達該人士,否則不得在該人士缺席的情況下着手進行研訊。 (2) 有關的訂明人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獲得獲委任人的許可,可成為研訊的一方。 (3) 研訊須公開進行,但如獲委任人信納為公正起見,或因其他為公眾利益着想的良好及充分理由,證據的任何部分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辯應以非公開形式聆訊,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