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1條

第1條

在進行研訊的指定時間和地點,不論獲送達研訊通知書的一方、其他任何一方、任何曾申請成為研訊一方的人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人是否出席,獲委任人仍可着手進行研訊:但如研訊通知書已按郵遞方式送達有關的訂明人士,則獲委任人除非信納該通知書已按照第4(1)及(2)條的規定送達該人士,否則不得在該人士缺席的情況下着手進行研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