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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3條

第3條

研訊須公開進行,但如獲委任人信納為公正起見,或因其他為公眾利益着想的良好及充分理由,證據的任何部分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辯應以非公開形式聆訊,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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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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