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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3條

第3條

凡針對某訂明人士的指稱多於一項,他即使依據第(2)(b)款承認一項指稱或其任何部分,亦不損害他就其不承認的任何其他指稱為自己作出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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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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