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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5條

第5條

凡某一方沒有親自出席研訊,亦無人代表他出席,他可以書面形式向獲委任人作出申述,而該等書面申述須於研訊進行時由獲委任人宣讀,或由他人代獲委任人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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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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