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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6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6條

第6條

在不損害根據任何成文法則而容許或在其他情況下容許文件接納作為次要證據的原則下,誓章、書面供詞、法定聲明及其他書面證據均須在研訊中獲接受為證據,但如獲委任人認為接受該等文件為證據是不公正的,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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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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