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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7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7條

第7條

獲委任人可主動或應任何一方的申請而將該宗研訊的聆訊延遲或押後一段獲委任人認為合適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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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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