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委任人的決定
第8條
(1) 獲委任人須在研訊完結時公開宣布或在研訊完結後盡快公開宣布其決定,並須依據本條例第17(4)(c)條向處長作出報告。 (2) 每名裁判委員均須在報告上簽署,並表示或不表示有保留,或以書面形式述明不同意該報告及所據理由;而該等保留或不同意及理由(如有的話)須隨同該報告送交處長。 (3) 如獲委任人宣布其決定時,有關的訂明人士並不在場,則處長須將該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該人士並向該人士提供有關報告的副本。 (4) 如研訊的任何一方向處長提出要求,則處長須向該方提供有關報告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