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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1條

第1條

獲委任人須在研訊完結時公開宣布或在研訊完結後盡快公開宣布其決定,並須依據本條例第17(4)(c)條向處長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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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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