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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2條

第2條

每名裁判委員均須在報告上簽署,並表示或不表示有保留,或以書面形式述明不同意該報告及所據理由;而該等保留或不同意及理由(如有的話)須隨同該報告送交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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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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