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訊的重新聆訊
第9條
依據本條例第19條對本條例第17條所指的研訊進行的重新聆訊,須按照第4、5、6、7及8條的規定進行。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9條
研訊的重新聆訊
依據本條例第19條對本條例第17條所指的研訊進行的重新聆訊,須按照第4、5、6、7及8條的規定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