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9條

商船(本地船隻)(進行研訊)規則 第9條

研訊的重新聆訊

第9條

依據本條例第19條對本條例第17條所指的研訊進行的重新聆訊,須按照第4、5、6、7及8條的規定進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