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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本地船隻到達香港水域後,該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該船隻到達後的24小時)按照第4條就該船隻申請到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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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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