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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9A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9A條

禁止進入中區軍用碼頭內圍及外圍區域

第19A條

(1) 除非獲處長允許,本地船隻不得進入中區軍用碼頭內圍區域。 (2) 處長在根據第(1)款給予允許前,須取得香港駐軍的同意。 (3) 除非獲處長允許,本地船隻不得進入中區軍用碼頭外圍區域。 (4) 即使某本地船隻根據第(1)款獲允許進入中區軍用碼頭內圍區域,或根據第(3)款獲允許進入中區軍用碼頭外圍區域,該船隻亦不得在該區域內逗留、碇泊、繫泊或停泊,但在該允許中另有指明則除外。 (5) 如整體長度不超過60米的本地船隻,只為直接通過中區軍用碼頭外圍區域的目的而進入該區域,且沒有在該區域內逗留、碇泊、繫泊或停泊,則第(3)款並不適用於該船隻。 (6) 在本條中 —— 中區軍用碼頭內圍區域 (Central Military Dock Inner Area)指《管制規例》附表5第34段指明的區域; 中區軍用碼頭外圍區域 (Central Military Dock Outer Area)指《管制規例》附表5第35段指明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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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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