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船隻靠近已停泊的船隻
第27條
(1)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任何被建造或改裝以供運載散裝石油產品或散裝燃料之用的、淨噸位超過2 000噸的本地船隻,不得緊靠任何其他船隻而停放。 (1A)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如該款提述的本地船隻屬燃料供給船隻,則該船隻可為供給燃料的目的,緊靠另一船隻而停放。 (2)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e)段船隻不得緊靠任何船舶而停放。 (3) 凡3艘或多於3艘船隻靠近任何碇泊或繫泊於繫泊浮標的船舶的任何一邊而並列停放,則任何本地船隻不得緊靠該3艘或多於3艘船隻中的任何一艘而停放。 (4) 凡2艘或多於2艘船隻靠近任何繫泊於碼頭的船舶的任何一邊而並列停放,則任何本地船隻不得緊靠該2艘或多於2艘船隻中的任何一艘而停放。 (5) 如第(1)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6) 如第(2)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的(e)段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7) 如第(3)或(4)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8) 就本條而言,如任何船隻的船首、船尾或任何一邊船舷緊靠另一船隻而停放,該船隻即屬緊靠該另一船隻而停放。 (9) 在本條中,船舶 (ship)指《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適用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