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的使用
第38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本地船隻上或從任何本地船隻上,以相當可能會干擾任何其他船隻或任何航空器的安全操作的方式,使用任何燈光。 (2) 第(1)款不適用於正真誠地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 (3) 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8條
燈光的使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本地船隻上或從任何本地船隻上,以相當可能會干擾任何其他船隻或任何航空器的安全操作的方式,使用任何燈光。 (2) 第(1)款不適用於正真誠地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 (3) 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