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為捕魚或誘魚而在任何本地船隻上使用光燈或使用發自任何本地船隻的光燈的光,但在《管制規例》附表11第II部指明的區域內並按照第(2)及(3)款如此使用光燈者除外。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為捕魚或誘魚而在任何本地船隻上使用光燈或使用發自任何本地船隻的光燈的光,但在《管制規例》附表11第II部指明的區域內並按照第(2)及(3)款如此使用光燈者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