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已有停留許可證就已進入香港水域的(e)段船隻批出,而該許可證在該船隻停留在香港水域內的期間屬有效的,否則該船隻不得在其到達後停留在香港水域內。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除非已有停留許可證就已進入香港水域的(e)段船隻批出,而該許可證在該船隻停留在香港水域內的期間屬有效的,否則該船隻不得在其到達後停留在香港水域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