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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凡有申請已按照第(1)款就任何(e)段船隻提出,則在有停留許可證就該船隻批出或有關申請人獲通知其申請被拒絕之前,第(2)款不適用於該船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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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