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長如在顧及以下各項事宜後信納就某(e)段船隻批出停留許可證是適當的,可批出該許可證 —— (a) 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條文; (b) 攸關適航性或造成污染的風險的該船隻的狀況; (c) 在該船隻上以任何身分受僱或受聘的人的安全、健康及福祉;及 (d) 任何其他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處長如在顧及以下各項事宜後信納就某(e)段船隻批出停留許可證是適當的,可批出該許可證 —— (a) 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條文; (b) 攸關適航性或造成污染的風險的該船隻的狀況; (c) 在該船隻上以任何身分受僱或受聘的人的安全、健康及福祉;及 (d) 任何其他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