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就(e)段船隻批出的停留許可證可指明 —— (a) 該許可證的有效期; (b) 在該有效期內,可使用該許可證的次數上限; (c) 該船隻每次可在香港水域內停留的時數的上限;及 (d) 任何2次該等停留之間的最短相隔的時間。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6條
就(e)段船隻批出的停留許可證可指明 —— (a) 該許可證的有效期; (b) 在該有效期內,可使用該許可證的次數上限; (c) 該船隻每次可在香港水域內停留的時數的上限;及 (d) 任何2次該等停留之間的最短相隔的時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