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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2條

停留許可證續期的申請

第42條

(1) 就任何(e)段船隻而批出的停留許可證可應以下述方式提出的申請而予以續期 —— (a) 以書面向處長提出;及 (b) 由該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提出。 (2) 在第(1)(b)款中,凡提述“代理人”,即為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代理人:已有人根據第51(1)條就委任該代理人作出通知。 (3) 處長如在顧及第41(3)(a)、(b)、(c)及(d)條所提述的事宜後,信納將就某(e)段船隻而批出的停留許可證續期是適當的,可將該許可證續期。 (4) 處長如拒絕任何停留許可證續期的申請,須將拒絕申請一事及拒絕理由通知有關申請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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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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