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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第(1)(b)款中,凡提述“代理人”,即為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代理人:已有人根據第51(1)條就委任該代理人作出通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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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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