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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處長如在顧及第41(3)(a)、(b)、(c)及(d)條所提述的事宜後,信納將就某(e)段船隻而批出的停留許可證續期是適當的,可將該許可證續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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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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