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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第1條

凡處長已作出決定 —— (a) 拒絕第41(4)條所指的申請; (b) 拒絕第42(4)條所指的申請;或 (c) 撤銷第46(1)條所指的停留許可證, 則感到受屈的人可針對該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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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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