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e)段船隻的船東已委任任何人作為其代理人,該船東或該代理人可為根據第3(1)(到港證的申請)、6(1)(出港證的申請)、41(1)(停留許可證的申請)或42(1)(停留許可證續期的申請)條提出申請的目的,藉向處長給予符合第(2)款的書面通知以及附上足以識別該代理人身分的資料,將該項委任通知處長。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凡任何(e)段船隻的船東已委任任何人作為其代理人,該船東或該代理人可為根據第3(1)(到港證的申請)、6(1)(出港證的申請)、41(1)(停留許可證的申請)或42(1)(停留許可證續期的申請)條提出申請的目的,藉向處長給予符合第(2)款的書面通知以及附上足以識別該代理人身分的資料,將該項委任通知處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