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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9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9條

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

第59條

(1) 根據本部須由在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進行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按照《無線電規則》傳達。 (2) 根據本部須由在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進行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須傳達予船隻航行監察中心,並憑呼叫信號“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及有關船隻的船名或呼叫信號作識別。 (3)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任何 —— (a) 由在《管制規例》附表1第2欄描述的任何甚高頻區段內的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或 (b) 由在即將從香港以外的水域進入該區段的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 根據本部進行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不得以在該附表第1欄內與該區段的相對之處指明的甚高頻頻道以外的頻道傳達。 (4) 任何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的人,不得進行船與船之間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但按照《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0條進行者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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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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