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
第59條
(1) 根據本部須由在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進行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按照《無線電規則》傳達。 (2) 根據本部須由在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進行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須傳達予船隻航行監察中心,並憑呼叫信號“MARDEP”或“MARDEP, HONG KONG”及有關船隻的船名或呼叫信號作識別。 (3)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任何 —— (a) 由在《管制規例》附表1第2欄描述的任何甚高頻區段內的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或 (b) 由在即將從香港以外的水域進入該區段的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 根據本部進行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不得以在該附表第1欄內與該區段的相對之處指明的甚高頻頻道以外的頻道傳達。 (4) 任何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的人,不得進行船與船之間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但按照《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0條進行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