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站報告
第78條
當任何指明本地船隻在任何召集站附近時,該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召集站的識別資料及該船隻相對於該召集站的位置。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78條
召集站報告
當任何指明本地船隻在任何召集站附近時,該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召集站的識別資料及該船隻相對於該召集站的位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