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向處長提出的根據第(1)款授予豁免的要求,須載有提出該要求的理由,以及載有建議為代替遵守該要求所關乎的條文或指示而採取的行動。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任何向處長提出的根據第(1)款授予豁免的要求,須載有提出該要求的理由,以及載有建議為代替遵守該要求所關乎的條文或指示而採取的行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