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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條例 第2條

中醫藥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就某受僱人犯下罪行而憑藉本條對牌照持有人提起檢控,則該牌照持有人如證明已對該受僱人有所管制,以確保該受僱人相當可能不會違反有關條文行事,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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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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