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鐵公司若干合約權利及法律責任轉歸予港鐵公司
第52B條
(1) 凡某合約或某類別的合約在轉歸公告中指明,則 —— (a) 九鐵公司有權在有關日期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根據該合約或屬該合約類別的某合約的條款行使的權利;及 (b) 九鐵公司須在有關日期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根據該合約或屬該合約類別的某合約的條款承擔的法律責任, 均憑藉本款在該日期轉歸予港鐵公司。 (2) 凡一項在轉歸公告指明的合約下或在屬如此指明的合約類別的合約的條款下的權利,可由九鐵公司在有關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行使,第(1)款不適用於可由九鐵公司就有關日期前的期間行使的該權利。 (3) 局長可為第(1)款的目的作出轉歸公告。 (4) 根據第(3)款作出的轉歸公告須以一般公告形式在憲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