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合約權利及法律責任再轉歸予九鐵公司
第52C條
(1) 凡曾在轉歸公告中指明的某合約或某類別的合約在再轉歸公告中指明,則 —— (a) 港鐵公司有權在有關日期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根據該合約或屬該合約類別的某合約的條款行使的權利;及 (b) 港鐵公司須在有關日期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根據該合約或屬該合約類別的某合約的條款承擔的法律責任, 均憑藉本款在該日期轉歸予九鐵公司。 (2) 凡一項在再轉歸公告指明的合約下或在屬如此指明的合約類別的合約的條款下的權利,可由港鐵公司在有關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行使,第(1)款不適用於可由港鐵公司就有關日期前的期間行使的該權利。 (3) 局長可在以下情況下為第(1)款的目的作出再轉歸公告 —— (a) 專營權根據第18條被撤銷; (b) 專營權中關乎各九鐵公司鐵路的部分根據第18條被撤銷; (c) 專營權已屆滿而沒有根據第5條獲延續;或 (d) 九鐵公司及港鐵公司均同意有需要作出該再轉歸公告。 (4) 根據第(3)款作出的再轉歸公告須以一般公告形式在憲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