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歸的證據
第52H條
(1)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或出示經律師核證為該文本的真實副本的文件,即為根據本部達成的轉歸(根據第52B或52C條達成的轉歸除外)的確證。 (2)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條例及某轉歸公告的政府印務局文本,或出示經律師核證為該文本的真實副本的文件,即為該轉歸公告所關乎的根據第52B條達成的轉歸的確證。 (3)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條例及某再轉歸公告的政府印務局文本,或出示經律師核證為該文本的真實副本的文件,即為該再轉歸公告所關乎的根據第52C條達成的轉歸的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