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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第52H條

香港鐵路條例 第52H條

轉歸的證據

第52H條

(1)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或出示經律師核證為該文本的真實副本的文件,即為根據本部達成的轉歸(根據第52B或52C條達成的轉歸除外)的確證。 (2)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條例及某轉歸公告的政府印務局文本,或出示經律師核證為該文本的真實副本的文件,即為該轉歸公告所關乎的根據第52B條達成的轉歸的確證。 (3) 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條例及某再轉歸公告的政府印務局文本,或出示經律師核證為該文本的真實副本的文件,即為該再轉歸公告所關乎的根據第52C條達成的轉歸的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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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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