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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第52I條

香港鐵路條例 第52I條

免去禁止轉歸的條文

第52I條

(1) 如任何合約或其他文件所載的某項條文 —— (a) 禁止第52B、52D、52E或52F(1)條所指的轉歸或具有禁止該條所指的轉歸的效力;或 (b) 規定因第52B、52D、52E或52F(1)條所指的轉歸,而令一項失責發生或當作有一項失責發生,或令某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終止, 而九鐵公司是訂立該合約或文件的一方,則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去。 (2) 如任何合約或其他文件所載的某項條文 —— (a) 禁止第52C或52F(3)條所指的轉歸或具有禁止該條所指的轉歸的效力;或 (b) 規定因第52C或52F(3)條所指的轉歸,而令一項失責發生或當作有一項失責發生,或令某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終止, 而港鐵公司是訂立該合約或文件的一方,則該項條文即當作已被免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A部 — 將若干九鐵公司的權利及法律責任轉歸予港鐵公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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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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