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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條例 第52J條

香港鐵路條例 第52J條

證據︰簿冊及文件

第52J條

(1) 就任何關於根據第52B、52D、52E或52F(1)條轉歸予港鐵公司的在合約下的權利或法律責任的事宜而言,在有關日期前本會就該事宜而屬對九鐵公司有利或不利的證據的簿冊及其他文件,可就同一事宜而獲接納為對港鐵公司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2) 就任何關於根據第52C或52F(3)條轉歸予九鐵公司的在合約下的權利或法律責任的事宜而言,在有關日期前本會就該事宜而屬對港鐵公司有利或不利的證據的簿冊及其他文件,可就同一事宜而獲接納為對九鐵公司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3) 在本條中,文件 (documents)的涵義與《證據條例》(第8章)第46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A部 — 將若干九鐵公司的權利及法律責任轉歸予港鐵公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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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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