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本條例第46條(申請的修訂)的規定,任何申請均可為符合處長根據第(2)款施加的規定而修訂。
商標條例 第3條
儘管有本條例第46條(申請的修訂)的規定,任何申請均可為符合處長根據第(2)款施加的規定而修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