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實務守則》
第63C條
(1) 任何人沒有遵守《實務守則》的任何條文,此事本身並不令該人可循任何民事或刑事途徑被起訴。 (2) 然而,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信納《實務守則》或其某部分攸關該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 —— (a) 該守則或該部分,可在該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及 (b) 關於有關的人有遵守或沒有遵守該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被該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援引用於確立或否定該事宜。 (3) 在本條中 —— 法律程序 (legal proceedings)包括 —— (a) 覆核委員會的法律程序;及 (b) 上訴委員會的法律程序; 法庭 (court)指 —— (a) 上訴委員會; (b) 覆核委員會; (c)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所界定的法院、法庭;或 (d) 裁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