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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既有註冊的有效期屆滿

第4條

如根據本附表第2或3條具有某註冊的效力的既有註冊,在假使該條沒有生效的情況下便會在某日屆滿的話,則該既有註冊在該日屆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5 — 關乎建造業工人註冊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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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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