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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業權條例 第162條

土地業權條例 第162條

符合消防安全令等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

第162條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第14(1)及(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以註冊摘要的方式”; (b) 廢除“針對有關的財產的土地登記冊”而代以“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備存的登記冊或根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備存的業權註冊紀錄(視情況所需而定)內針對有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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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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