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主任法官
第138條
(1) 如主任法官因任何原因(不論是否暫時性的)不能夠執行主任法官的職能,副主任法官可署任主任法官。 (2) 如在主任法官本人不能夠執行其職能時,副主任法官因任何原因(不論是否暫時性的)不能夠執行主任法官的職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另一名審裁處成員署任主任法官。 (3) 根據本條署任主任法官的人,可執行主任法官的所有職能。 (4) 任何人在根據本條署任主任法官時作出的每一決定或其他作為或不作為,均須視為主任法官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 (5)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隨時撤銷根據第(2)款作出的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