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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獨立估值師的職位出缺(包括因根據第98(1)條撤銷委任而出缺)後,有關委任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按照第96條,委任新的獨立估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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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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