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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高級人員以高級人員身分,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該人員因為該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不受針對該人員作出的退扣令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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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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