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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主席作為審裁處單一成員,可就以下申請作出裁定 —— (a) 根據第17(4)條,申請延長提出覆核申請的時限;或 (b) 根據第120條,申請擱置執行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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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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