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主席可在某項申請提出後,在任何時間,向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發出關於以下事項的指示 —— (a) 各關涉方須遵從的程序事宜;及 (b) 各關涉方須遵從該等事宜的時限。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2條
主席可在某項申請提出後,在任何時間,向有關研訊程序各關涉方發出關於以下事項的指示 —— (a) 各關涉方須遵從的程序事宜;及 (b) 各關涉方須遵從該等事宜的時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