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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本附表第10條另有規定外,在審裁處的任何聆訊中 —— (a) 主席及2名普通成員須在席; (b) 主席須主持聆訊; (c) 審裁處須以對有關案件的情況而言屬最適當的方式,決定研訊程序的次序; (d) 每項有待審裁處裁定的問題(法律問題除外),均須以主席及有關普通成員的多數票裁定;及 (e) 有待審裁處裁定的法律問題,須由主席單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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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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